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25 13:10信息来源: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1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 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建筑施  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  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  业的除外。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5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6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

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7

对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 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8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 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 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9

对临街工地(门面装修)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七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 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 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10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 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1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 传品等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2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第(一)项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 100元以下。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3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 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 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14

对未按规定委托或者配合白蚁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 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 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 治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5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 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6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未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12月31日修改)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  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  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7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批准在城市公园管辖范围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18

对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19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  《湖南省实施办法》(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第三  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  (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0

出租属于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性质的房屋的处罚

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1

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22

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12月31日修改)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  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3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未委托或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灭治的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修正)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  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

1000元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4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25

对违反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93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  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6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

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  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

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27

擅自摆设摊点,客运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

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  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  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

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8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29

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12月31日修改)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  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0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3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2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  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  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  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  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3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34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131号修正)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

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5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  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6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3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8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39

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的处罚

1.《中国体彩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  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  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0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41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2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4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4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5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  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6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7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48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

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49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  为。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50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51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52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53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  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54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55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

56

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

物,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或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  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