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3项同时满足) |
首违/轻微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 |
1. 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 危害后果轻微:擅自收购烟叶不超过30公斤且违法金额在不超过1000元的。 3. 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
1. 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均不予处罚。符合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条件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 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案件,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办理,在决定环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本《清单》生效前发生的涉烟违法行为,符合本“首违不罚 ”“轻微不罚”清单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于 《清单》有关规定。 |
2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1. 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 危害后果轻微:违规邮寄卷烟、雪茄烟数量不超过3条(600支)、金额不超过3000元且未同时邮寄其他烟叶、烟草制品的,或违规邮寄烟叶、烟丝、复烤烟叶数量不超过12.5公斤(单种或合计)且未同时邮寄其他烟草制品的。 3. 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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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
1. 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 危害后果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1000元、数量不超过5条(1000支)的。 3. 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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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标注专门标志的行政处罚 |
1. 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 危害后果轻微:非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 3. 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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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 烟)的标志的行政处罚 |
1. 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 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3. 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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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
1. 违法行为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400元、数量不超过 2条(400支)的。 2. 及时改正: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尚未销售。 |
轻微不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