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国体彩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我局研究草拟了《中国体彩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6月5-11日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中国体彩网: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联系人:谢娟 ; 地址:中国体彩网:鹤城区迎丰中路738号中国体彩网:生态环境局;电话:2713819; 邮编:418000;邮箱: hhzfzd2713819@163.com。
中国体彩网: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
中国体彩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免予处罚的情节(应同时满足) |
1 |
建设 项目 管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1)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2 |
水污 染防 治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0.3倍以下,pH值不低于5,不高于10;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
3 |
大气 污染 防治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0.3倍以下; (3)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
4 |
大气 污染 防治 |
堆存、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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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立即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
5 |
大气 污染 防治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物料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 (2)经发现后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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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壤 资源 保护 |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能清楚说明表土的去向; (3)合理利用被剥离的表土(用于复垦、复绿等环保项目);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
7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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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责令后5日内对固体废物进行安全转移、处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近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
8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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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进行收集、贮存量少的;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9 |
固废 污染 防治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委托合同中明确了污染防治要求; (3)受托方对固体废物进行了规范运输和合理利用、处置;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0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1)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1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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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仅含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在3吨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4)对该项违法行为,仅免除罚款处罚。 |
12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3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1)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4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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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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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或已经提交申请资料; (2)污染物排放方式、数量、内容、浓度未发生变化;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5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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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1)非重点排污单位;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开展自行监测; (3)污染物监测结果均在标准范围内;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初次违法。 |
16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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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重点排污单位;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污染物自行监测结果在标准范围内; (3)已对原始记录进行电子扫描保存;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7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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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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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重点排污单位;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对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的异常情况有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备注 |
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造成危害后果:(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整改;(3)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二、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 “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