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收购烟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从轻处罚 |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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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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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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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 |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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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从轻处罚 |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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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 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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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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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
1.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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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3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 、个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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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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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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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4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 (一)(四)项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从轻处罚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 法邮寄、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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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 法邮寄、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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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且无严重情形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 法邮寄、携带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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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
1.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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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5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
从轻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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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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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 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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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从轻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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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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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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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7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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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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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0条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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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 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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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 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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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 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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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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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 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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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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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从轻处罚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2千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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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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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处罚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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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1 |
擅自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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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 1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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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处罚 |
违法批发总额30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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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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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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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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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 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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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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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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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4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不按规定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 1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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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不按规定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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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不按规定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 3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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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标注专门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5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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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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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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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从轻处罚 |
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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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
从重处罚 |
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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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7 |
使用涂改 、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当事人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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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当事人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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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 |
从轻处罚 |
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0日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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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20日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30日的 |
由烟草专卖局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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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9—1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 (含电子烟)销售网点——一般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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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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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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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 (含电子烟)销售网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被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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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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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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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20—1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 (含电子烟)——一般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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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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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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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 (含电子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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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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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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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21—1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一般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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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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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 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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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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