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5〕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4 08:55信息来源:中国体彩网:司法局

中国体彩网: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559

申请人郭某,男,黎族,1964年8月2日出生。

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新建路6号。

委托代理人:付桃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鹏县长

委托代理人:余辉,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5312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202548针对被申请人答复及证据提交书面意见期间,本府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年12月12日通过 EMS 快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根据邮件妥投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 2024年12月14日签收该邮件。截止本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也未做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贵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望贵机关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郭某明、郭新明、郭新林、郭某友系胞兄弟关系。位于新晃县晃州镇新建路6号木质结构房屋一栋系申请人及胞兄弟上辈留下的房屋遗产,该栋木房占地面积为 406.9m?,土地性质为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地。后来,该木房所占用的土地分别登记发证到郭某明、郭某友、郭某三户名下(郭某明136.9m?+郭某友130m?+郭某140m? =406.9m?),但对各自管理使用的土地方位未进行明确,也就是说,该栋木房占地由郭某明、郭某友、郭某三户共同管理使用,只是面积不同。2004年3月,郭某友和郭某明的子女郭某超、郭某强依据《遗产继承协议书》申请拆除木房翻建砖房,住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新晃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审批翻建砖房的占地面积为296.41 m?,余下110.49m?应退让出来作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使用。审批建房及房屋修建至完毕的过程中,申请人郭某未曾提出异议。2008 年,被申请人根据创建国家级卫生文明城市工作的需要,将规划审批退让出的土地硬化成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2023年2月3日,申请人郭某提出信访,声称住建部门将其房屋基地规划为消防通道,要求解决90-120 m?的宅基地或给予货币补偿。被申请人批转新晃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过程中,申请人郭某的胞兄弟郭新林、郭新明书面提出异议,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系伪造,要求落实处理。因行政机关无权裁决民事争议,口头告知申请人郭某通过司法途径先行解决民事争议。2023年10月,申请人郭某以同样的理由向巡视组提出信访,被申请人批转新晃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该局于2023 年11 月6日作出《关于郭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郭某签收时还签署“满意”的字样。该答复意见书明确告知:1、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申请人郭某、郭某明、郭某友共同管理使用,如果存在征用部分宅基地作为消防通道的事实,安置补偿的对象应是郭某、郭某明、郭某友三人;2、因郭新林、郭新明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系伪造而提出异议,导致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到安置补偿对象的确认,告知先行处理继承权纠纷,再处理安置补偿事项;3、如果符合征地安置补偿的要求,报请县政府按地价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现申请人郭某认为被申请人征收其部分宅基地作消防通道,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而提请行政复议,要求给予安排宅基地或给予货币补偿,被申请人的意见是:

一、被申请人并未征收申请人郭某的部分宅基地作为消防通道,不存在征地安置补偿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怠于履行安置职责的事实。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在郭某、郭某明、郭某友三人名下,可在2004年郭某明的子女和郭某友依据《遗产继承协议书》申请对木房翻建成砖房时,住建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只审批296.41m?,剩余的110.49m?应退让出来作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该审批行为是建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并非征收土地的行为。对于审批不能作为建房之用的国有划拨地,应依法纳入公益用地。因不存在征收行为,故不存在安置补偿。多年来,住建部门在对城区范围内旧房翻修扩建审批过程中,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具体情况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审批退让,目的是为了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方便市民生产生活,提高城市品位。如果经过依法审批退让出来的国有划拨地都要给予安置补偿,一来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二来引起他人效仿,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财政负担。

二、本案实为申请人与其胞兄弟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之后而把矛盾转嫁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其胞兄弟在1997年6月12 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第4条约定:“因城建规划及96年旧城改造问题,新建路6号宅基地因道路规划占用 160 m?,故不能修建新房,由郭某明与城建部门交涉,另行征测地补偿,并办好相关手续交与郭某。”根据该约定,申请人退出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其应当享受的财产继承权,由其胞兄郭某明另行择地补偿。事实上,郭某明和郭某友占用了原来的宅基地修建了房屋,既没有把修建好的房屋分配一部分给申请人,也没有根据协议约定另行择地补偿给申请人,这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但这一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源于郭某明未能履行协议内容,被申请人无权干涉。

综上,敬请复议机关认真审查之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案涉房屋位于新晃县晃州镇新建路6号,系申请人及兄弟上辈留下的房屋遗产,该栋木房占地面积为406.9m?,土地性质为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地。该木房所占用的土地分别登记发证到郭某明、郭某友、郭某三户名下。2004年3月,郭某友、郭某明的子女郭某超、郭某强依据《遗产继承协议书》申请拆除木房翻建砖房,住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新晃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审批翻建砖房的占地面积为296.41 m?,余下110.49m?应退让出来作为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使用。2008年,被申请人将规划审批退让出的土地硬化成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未作补偿。申请人于 2024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 2024年12月14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未作书面答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住建部门在审批翻建案涉房屋时,要求有关土地使用权人退让部分土地,并且退让的土地实际已用作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故该行为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权利人之一,被申请人对提交有关补偿的申请依法应当进行处理。但截止本案审查终结,被申请人未进行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中国体彩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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