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5〕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4 08:59信息来源:中国体彩网:司法局

中国体彩网: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573

申请人:杨某其,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城郊乡泡潭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刘亚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辰溪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

法定代表人:唐旭峰,县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福,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米海,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533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2025422日,本府通知申请人当面听取意见,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补偿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补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3组林地(小地名:油枋脑)被征占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22952.4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三组村民,2010年1月11日,辰溪县林业局向申请人颁发湘林证字(2010)第061313号《林权证》,对申请人位于辰溪县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3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林地小地名:油枋脑、面积:5.93亩、主要树种:油茶,四至:东至大洑潭村山界岩、南至地、西至杨永俊山界岩、北至米珍山界岩。2022 年7月23日,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政国土字地850号用地审批,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建设征项目征地程序启动,申请人所有的林地、林木位于此次征地范围内,截止目前,申请人所有的林地已被强制清表,案涉林地已实际用于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交警基地建设。2023年7月,经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测量,案涉建设项目实际征占申请人林地5.1亩,仅存555.67平方米(折合0.83亩)尚未征占。针对案涉林地征占补偿,根据《中国体彩网: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申请人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共计322952.40元, 其中包括: 土地补偿费261752.4元 (5.1亩*51324元/亩)、青苗补偿费61200元(5.1亩*12000元/亩)。

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辰溪县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补偿申请人因案涉林地被征占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22952.40元。2025年1月11日, 被申请人签收该补偿申请,时至今日未作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法定征收主体,依法负有对案涉被征占林地予以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侵害申请人合法财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特此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未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被答复人称2025年1月8日通过邮寄向答复人提交了《行政补偿申请书》,但经核实,答复人至今未收到该申请书。

二、签订补偿协议不是答复人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该规定,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职责的主体系相关部门,不是答复人,且申请人于2024年8月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过申请,相关部门也已经进行了回复处理。

三、案涉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需要待争议解决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案涉林地在征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以其弟杨正云的名义签订征收协议并由杨正云收取征收款,但是征收款支付后,申请人与杨正云因分配该征收款发生纠纷,遂以其持有林权证为由要求确认征收协议无效,后该协议被确认无效,申请人与杨正云就该林地权属纠纷至今未处理终结,因此,由于案涉林地权属存在纠纷,导致无法签订征收协议。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系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三组村民,2010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湘林证字(2010)第0613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对申请人位于辰溪县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3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予以登记,林地小地名:油枋脑;面积:5.93亩;主要树种:油茶;四至:东至大洑潭村山界岩、南至地、西至杨永俊山界岩、北至米珍山界岩。2022 年7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22)政国土字地85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申请人部分林地、林木位于此次批准征收范围内。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交《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2025年1月11日, 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作答复或处理。申请人不服,于20253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征收土地安置补偿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未进行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中国体彩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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