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4〕76号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沅陵县凉水井镇杨家坪村卢家组。
代表人:胡高君,该组组长。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杨家坪村卢家组012号。
被申请人:沅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中华,县长。
第三人:沅陵县凉水井镇上道理村上道理组。
代表人:谢桂芳,该组组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因本案情况复杂,于2024年7月15日决定延期三十日,于2024年7月23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干田子”“瓦叶田”“三丘田”地段系申请人的三个地名,是申请人的集体山林,集体分山承包到户时,分给了申请人村民卢诗金、卢业生和刘进先等户承包经营。2008年林权换发证时,被申请人收回了山林经营证书,给这些承包经营户换发了林权证,后来刘进先户又将林权证申请换成了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第三人的村民刘朝容、刘芝秀等人以“三丘田”地段系第三人的集体山林,应由他们承包经营为由,先后分别向沅陵县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申请人刘进先等户持有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该系列诉讼均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可见申请人村民刘进先等户持有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合法有效。第三人的“三丘田”在地名上与申请人存在重大误区,“干田子”“瓦叶田”“三丘田”地段系申请人不同的三个地名,而第三人的“三丘田”则包括了申请人“干田子”“瓦叶田”“三丘田”三个不同的地段。被申请人对于地名和地域的差异并未认真查实,未到申请人组进行实地查证而仅凭第三人错误的证人证言进行判定,作出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组集体的利益,也损害了村民刘进先(卢业松之媳)、卢诗刚(卢业生之子)、卢冬英(卢诗金之女)等户的承包经营利益。林业部门所出示证明均为杨家坪村卢家组插花山,无任何一处为杨家坪卢家组本地所属山地。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申请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将“干田子”“瓦叶田”“三丘田”集体山林分给了村民卢诗金、卢业生和刘进先等户承包经营,被申请人置卢诗金、卢业生和刘进先等户持有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效力于不顾,在之后的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过程中,没有将这些承包经营户作为当事人列进来,不仅侵犯了这些承包经营户的个人利益,也剥夺了这些承包经营户在行政处理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和针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纠纷系沅陵县凉水井镇上道理村上道理组与凉水井镇杨家坪村卢家组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答复人有法定职权。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立案登记。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争议地的证据、证明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且上山实地踏查核实争议地的范围、面积和双方所提交涉及争议地权属依据的四至等,并制作了现场踏查记录。经集体研究,召开山林纠纷调处举证质证会议。在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了举证质证及调解记录,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对所有参加调处会议的人员实行了签到,对举证质证及调解会议的进行过程全部记录在案。
二、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争议林地小地名为“三丘田”,面积约74亩,其四至范围是东至滤口,南至水淇,西至干田子至土墙岭组横路,北至干田子附近横路岔路口。上道理村上道理组提交的权属依据有:(一)1953年2月28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两份。第一份编号06096号,户主刘朝俊,所登记的土地包含有争议地“三丘田”,四至为:东:淇;南:淇;西:岭;北:张姓田。第二份编号06078号,户主刘叙春,所登记的土地包含有争议地“三丘田”,但没有填写四至。刘朝俊和刘叙春土地改革时都是上道理组村民。(二)现存凉水井镇人民政府(原存放在原张家坪乡林业站)的1981年《山林经营证登记表》043页、登记的户主刘运淼(刘朝容之父)、证号1062号和44页、登记的户主刘少金(与刘绍金系同一人)、证号1059号,都登记有争议地“三丘田”。(三)1985年4月10日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经营证书》两份。第一份编号1059号,户主刘绍金(与刘少金系同一人、肖菊秀之夫),登记有争议地“三丘田”,四至为:东:杨家坪;西:运淼;南:三丘田;北:水淇。第二份编号1062号,户主刘运淼,登记有争议地“三丘田”,没有填写四至,但可以证明刘运淼家在刘绍金家的林地旁边确实有一块林地,并相连接在一起,而且该两家人位于“三丘田”地段的这块相连林地与杨家坪村卢家组刘进先、卢诗金、卢诗刚三户在“干田子”、“瓦叶田”、“三丘田”的林地产生重叠。(四)纠纷相关证据资料第55-64页记录的上道理村村民刘叙江、刘叙法、刘运尧、刘朝武等证人证言。人民公社时期,原上道理大队曾组织部分村民分别在争议地块搞过劳动和进行林木采伐,当时是以干田子到土墙岭组的横路大路为界,大路上是三丘田、路下是瓦叶田。(五)纠纷相关证据资料第57、62页记录的上道理村土墙岭组村民江久海和冉溪村王公溪组村民刘叙郴和刘朝泽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三丘田”争议地块的山(林地)和原有的林(林木)属于上道理村所有。以上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杨家坪村卢家组在争议地范围权属依据只有:(一)1981年沅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杨家坪村卢家组卢诗金(卢东英的父亲)的《社员自留山证》复印件一份。其小地名登记为三丘田,“四至”为:东至:右平湾;南至:左平湾;西至:上平滤口;北至:下平沟。经我府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该证“四至”东、南方向写作“左与右”,西、北方向写作“上与下”,这与争议范围实地现场不相符合。争议范围实地“上与下”和“左与右”正确的应为相对的“东、西”方向或“南、北”方向。(二)1981年沅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杨家坪村卢家组卢业松(卢诗佳的父亲)和卢业有(卢诗佳的叔叔、公职人员、现已退休)的《社员自留山证》复印件一份。其小地名登记为干田子沟后,“四至”为:东至:下以大路下沟边后老林起至上到去二尖路止;南至:左以去二尖以路外老林斜至上路外老林湾止;西至:以路外湾下至沟线止;北至:右以去土墙岭大路下沟线老林起横上至沟湾止。根据查证现保存在凉水井镇人民政府的原张家坪公社杨家坪大队1981年按照“林业三定”政策分山到村组到户时核发给卢家生产队(组)的《山林管业证》存根,涉及该生产队(组)编号为240-244的5份《山林管业证》共登计26块山林的相关档案资料,在26块山林中没有发现涉及“干田子”、“瓦叶田”、“三丘田”等地名的山林,且26块山林的东南西北“四至”中也没有任何一块林地提到以上三个地名。本府认定“三丘田”争议范围卢家生产队(组)没有任何的相关合法权属依据,所以以上两份《社员自留山证》严重缺乏相关佐证和权属依据支撑,并与争议地无关联性。卢家组相关3户农户在2008年各自换发林权证时没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6号)和《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湘林政〔2003〕1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提供规定的合法依据换发林权证,仅凭村委会的证明就进行了林权证换发,其换发行为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依规按程序撤销了争议地范围卢业生新换发的林权证(证书号为:湘林证字(2008)第068477号,小班号220号)、卢诗金新换发的林权证(证书号为:湘林证字(2008)第068453号,小班号218号)和刘进先新换发的3本不动产权证(1、湘(2017)沅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62号,小班号214号;2、湘(2017)沅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小班号215号;3、湘(2017)沅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58号,小班号219号)。卢业生、卢诗金户撤证生效后,没有再对争议地主张权益。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款及第十一条之规定,本府认为,上道理组相关方合法的山林承包经营权应该依法维护,争议范围林地所有权归上道理组所有;争议范围内杨家坪村卢家组刘进先户营造的人工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归刘进先户所有。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争议地“三丘田”系第三人集体所有的林地,申请人提供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无法证实其对争议地享有相关权利,且举证时没有看到原件。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林地系第三人集体所有,且多次到争议地主张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该争议林地位于沅陵县凉水井镇杨家坪村境内,面积约74亩,其四至范围是东至滤口,南至水淇,西至干田子至土墙岭组横路,北至干田子附近横路岔路口。经现场核实,申请人与第三人所提供的村民个人的权属证中登记有“三丘田”山林,双方对“三丘田”地名的位置、范围有争议,但都指认“三丘田”在争议山地段。
申请人主要证据有:1981年被申请人颁发给杨家坪村卢家组卢诗金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其小地名登记为三丘田,“四至”为:东至:右平湾;南至:左平湾;西至:上平滤口;北至:下平沟);1981年被申请人颁发给杨家坪村卢家组卢业松和卢业有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其小地名登记为干田子沟后,“四至”为:东至:下以大路下沟边后老林起至上到去二尖路止;南至:左以去二尖以路外老林斜至上路外老林湾止;西至:以路外湾下至沟线止;北至:右以去土墙岭大路下沟线老林起横上至沟湾止)。
第三人主要证据有:195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编号分别为06096号(户主刘朝俊,所登记的土地含有名称 “三丘田”,四至为:东:淇;南:淇;西:岭;北:张姓田)和06078号(户主刘叙春,所登记的土地含有名称“三丘田”,但没有填写四至);现存凉水井镇人民政府的1981年《山林经营证登记表》第43页、户主刘运淼、证号1062号和第44页、户主刘少金(与刘绍金系同一人)、证号1059号,二者均登记有 “三丘田”名称;198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经营证书》两份,编号分别为1059号(户主刘绍金,登记 有“三丘田”名称,四至为:东:杨家坪;西:运淼;南:三丘田;北:水淇)和1062号(户主刘运淼,登记有 “三丘田”名称,没有填写四至)。
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有:现保管在凉水井镇人民政府的原张家坪公社杨家坪大队1981年核发给卢家生产队的5份《山林管业证》(存根),共登计26块山林的相关档案资料。
2021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政决字〔2021〕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怀府行复字〔2021〕6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政决字〔2022〕6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怀府行复字〔2023〕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所有权属于第三人,争议范围内1号小班(具体见裁决示意图)营造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刘进先家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沅陵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撤销了争议地范围卢业生和卢诗金新换发的林权证,卢业生的证书号为:湘林证字(2008)第068477号,小班号220号;卢诗金的证书号为:湘林证字(2008)第068453号,小班号218号。同时撤销了刘进先新换发的3本不动产权证,即:1、湘(2017)沅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62号,小班号214号;2、湘(2017)沅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小班号215号;3、湘(2017)沅陵县不动产权第0000358号,小班号219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第三人提供的《山林经营证书》均为发给村民个人的权属证,双方均未能提供林业“三定”时期的集体所有权证(如《山林管业证》等),证上所载内容均有瑕疵,但均涉及争议山,效力相当。被申请人凭卢家生产队(组)的5份《山林管业证》(存根)登记的26块山林中没有包含争议山而否定该组提供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的效力,理由不充分。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自留山证一个填写简单一个填写详细为由,对其真实性怀疑,证据不足。
二是处理决定中没有查明争议山的经营管理的事实,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没有证据支撑。
三是遗漏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对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作出了裁决,依法应当将刘进先列为第三人。
针对以上问题,本府在怀府行复字〔20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已经指出,此次仍存在同样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林决字〔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中国体彩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体彩网: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