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彩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怀府行复〔2023〕173号
中国体彩网: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3〕173号
申请人:沅陵县筲箕湾镇银华山村梅子山组;
负责人:谢家宽,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龚云树,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荣,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沅陵县人民政府;
地址:沅陵县沅陵镇虎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易中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友,沅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开军,沅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柘村高坪头组;
负责人:石长雄,该组组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决字〔2023〕2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筲箕湾镇“上保冲”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沅政决字〔2023〕2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筲箕湾镇“上保冲”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高坪头组提交的1981年沅陵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沅陵县山林管业证》与实际情况差异过大,四至无法闭合,依法应当不予采信。二、第三人高坪头组提交的1981年沅陵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沅陵县山林管业证》指向的范围不包含争议地“上保冲”,“上保冲”与“细里溪”实为两个山林地点。三、沅陵县档案馆留存的编号为78号的《沅陵县山林管业证》载明的范围实际就是争议地“上保冲”。四、第三人高坪头组提交的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认定书》与实际情况不符,沅陵县人民政府应当不予采信。五、申请人梅子山组已在争议地“上保冲”管业二十年以上,依法应当取得该林地林木所有权。
被申请人称:一、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沅陵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对争议地进行了现场实地踏查,制作了现场踏查记录和纠纷范围图,组织纠纷范围相邻责任山相关村组法人签字。依法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质证及调解。二、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沅陵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被申请人采信的高坪头组《沅陵县山林管业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二是申请人认为争议地小地名叫“上保冲”而非“细里溪”,纠纷林地范围已在现场调查勘验时锁定,经纠纷双方及周边相邻山主签字予以确认,纠纷林地小地名叫法不影响纠纷范围的认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府查明:争议山小地名为“上保冲”(细里溪),位于梅子山公路旁,其四至范围为:东从密口小路与窑保田小路相交处起向南沿岭下至溶口止,南从溶口起向西沿农田后坎至桥岩田小岭止,西从桥岩田小岭起沿小岭上至狮子岩止,北从狮子岩起沿小岭至密口小路与窑保田小路相交处止。争议地上主要树种为板栗,面积约250亩,其中沅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占24.5亩。
一、申请人梅子山组系原舒溪口公社梅子山大队梅子山生产队,持有1981年沅陵县人民政府核发的78号《沅陵县山林管业证(存根)》,该证记载的山林地名“街头溪”,小地名“窑把田”四至为:东至成满田,南至三谷田,西至家明茶地,北至家中田。申请人长期在争议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种植了板栗树。
二、第三人高坪头组系原舒溪口公社野柘大队高坪头生产队,持有1981年沅陵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沅陵县山林管业证(存根)》,该证记载的小地名“细里溪”四至(座山)为:东至氼口路边,南至六村坳公路,西至梅子山村口边,北至梅子山溶边。提供了《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认定》,用于证明争议地位于野柘村与银华山村村界的右边,属于野柘村范围。
三、2021年,因沅辰高速公路项目涉及争议地的征收问题,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林地权属争议。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政行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5月,本府作出怀府行复字〔20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本府的复议决定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中国体彩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阶段,被申请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自行撤销该处理决定。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针对该争议地权属划分问题,在重新组织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现场踏界后作出沅政行决字〔2023〕2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筲箕湾镇“上保冲”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对争议山林权属以及林木收益分成裁决如下:“1.争议地“上保冲”林地所有权属筲箕湾镇野柘村高坪头组所有,其四至范围为: 东至氼口路边,南至六村坳公路, 西至梅子山村口边,北至梅子山溶边(具体面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际测绘数据为准)。2.争议地“上保冲”林木所有权属筲箕湾镇银华山村梅子山组所有。林木收益分配具体到农户,按“谁造谁有”的原则, 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筲箕湾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再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前,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21年12月被注销了下列《林权证》:申请人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97742号《林权证》登记的“牛栏湾”山林、湘林证字(2009)第097761号《林权证》登记的“长田湾”山林、湘林证字(2009)第097770号《林权证》登记的“一山坡”山林、湘林证字(2009)第097647号《林权证》登记的“上保冲”山林;第三人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57975号《林权证》登记的“象鼻山”山林、第三人持有的湘林证字(2009)第057976号《林权证》登记的“象鼻山”山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一、《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争议双方为村民小组,被申请人依法有职权根据当事人的确权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是,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限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是林木收益分成的依据,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依法将‘上保冲’山林确权为申请人所有”,并未申请将林木收益一并裁决,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将林木收益分成一并处理,属于超越职权裁决。
二、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依申请启动的行政裁决程序,被申请人理应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确权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裁决的范围(四至为:东至氼口路边,南至六村坳公路, 西至梅子山村口边,北至梅子山溶边)与经争议双方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的争议地范围(四至为:东从密口小路与窑保田小路相交处起向南沿岭下至溶口止,南从溶口起向西沿农田后坎至桥岩田小岭止,西从桥岩田小岭起沿小岭上至狮子岩止,北从狮子岩起沿小岭至密口小路与窑保田小路相交处止)不同,其裁决范围明显超出争议地范围,属于超越请求范围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政决字〔2023〕2号《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筲箕湾镇“上保冲”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中国体彩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体彩网: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