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彩网:政务公开渠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网站群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提供。
第四条 信息发布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县(市、区)、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信息上传和发布的审核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政府网站群上网信息上传、发布审核表》。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市政府门户网站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县(市、区)或市直部门拟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报送,重要信息必须经县(市、区)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
(五)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统一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发布市政府文件,须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八条 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进行明确,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政府网站群上网信息上传、发布审核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县(市、区)或市直部门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自行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主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